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8 題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臺北捷運悠遊卡,依刑法甲應如何論罪?
- A 第 195 條偽造通用貨幣罪
- B 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第 201 條之 1 偽造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罪
- D 第 203 條偽造往來客票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使用悠遊卡在感應機上刷卡時,機器讀取的是卡片的『物理紙張』,還是其內部儲存的『電子數據』?如果法律要對這種具備儲值、扣款功能的『數位媒介』進行保護,哪一個條文的構成要件最能對應這種『電磁紀錄』的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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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刑法中關於偽造支付工具罪的定性問題。悠遊卡(EasyCard)雖然在日常生活中被視為交通票證,但在法律定性上,它屬於一種預付型的儲值卡。這類卡片的核心價值在於其內部的電磁紀錄(Electromagnetic records),且具備支付扣款的功能。根據刑法第 201 條之 1 第 1 項,針對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設有專門的規範。
法律適用之優先性判斷
在法條競合的判斷上,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第 203 條的「往來客票」與第 201 條之 1 的「支付工具」。雖然悠遊卡可用於搭乘捷運,但其具備多功能支付屬性(如便利商店消費),且立法者於民國 90 年增訂第 201 條之 1 時,正是為了因應現代社會電子支付工具的普及。因此,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或條文構成要件的精準度,優先適用該條論罪,而非視為傳統的紙本客票或有價證券。你能避開選項 (B) 與 (D) 的誘惑,顯示你對電子犯罪專條的適用範圍有非常紮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