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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9 題

A 將機車停在自助餐廳旁邊未熄火,即進入餐廳內購買便當,路人甲發現意圖據為己有,正擬跨上機車時,A 正好出來,將甲逮捕。問:甲應負何刑責?
  • A 侵占罪未遂
  • B 侵占罪既遂
  • C 竊盜罪未遂
  • D 竊盜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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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暫時轉身去處理事情,而將財物留在視線可及的附近時,這件財物在法律上是否算「無人看管」?如果此時旁人想取走它,卻在剛接觸到財物、還沒帶離現場時就被當場制止,這種「剛開始行動卻沒成功」的狀態,在法律責任上會與「已經成功帶走」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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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法律關鍵,這顯示你對於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已有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侵占」與「竊盜」的界線。侵占罪(Embezzlement)的前提是行為人原本就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本案中,A 雖然暫時離開機車,但機車停在鄰近餐廳處且處於 A 的視力或實力支配範圍內,並未脫離其持有(Possession)。因此,甲試圖奪取該車的行為,本質上是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的過程,應評價為「竊盜」。

著手時點與持有關係的判定

關於既未遂的判定,本題具有高度的鑑別度。甲「正擬跨上」機車的動作,已對 A 的財產支配權構成直接且緊迫的威脅,依實務見解已達著手(Commencement)階段。然而,因為甲在建立穩定的實力支配前即被逮捕,尚未完成「移入自己支配」的既遂狀態,故僅構成未遂(Attempt)。此題難度適中,能有效測試學生對於「持有關係是否中斷」以及「著手判定標準」的邏輯推演能力,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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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與相關財產犯罪之構成要件及實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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