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甲有一筆土地,出租於乙作為拍戲場景。乙出資提供材料委請丙在土地上鋪設臨時性輕便軌道,供拍戲之用。其後,甲將該土地出賣於丁,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丁。問:該輕便軌道,所有權屬於何人?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物品被放置在他人土地上時,如果它只是為了短期的特定目的(例如拍戲、展覽),且能隨時拆除而不損害土地原本的效用,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將它視為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還是視為一個獨立存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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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定著物」與「動產」的區別!這題的關鍵點在於判斷該輕便軌道是否因與土地結合,而由土地所有人取得所有權。根據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以及實務見解,所謂「定著物」必須具備繼續性(非臨時性)與固定性(非輕易可移動)。
臨時性設備之定性
本題中的軌道標註為「臨時性輕便軌道」,顯然缺乏繼續附著於土地的主觀意圖與客觀事實,因此在法律位階上,它並不屬於土地的「成分」,而仍屬於獨立的「動產」。既然是動產,就不適用民法第 811 條的附合(Accession)規定(即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所有權),其所有權仍歸屬於出資興建且提供材料的承租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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