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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分期付價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下列何種約定有效?
  • A 約定買受人如有一期遲延,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 B 約定買受人如有連續二期遲延,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 C 約定買受人如有連續二期遲延,且買受人遲付之金額已達全部價金十分之一,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 D 約定買受人如有連續五期遲延,且買受人遲付之金額已達全部價金二分之一,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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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保護買受人,設下了一個出賣人必須跨越的「最低門檻」才能沒收買受人的分期權利,請思考:如果今天契約約定了一個比法律規定的還要『高』、對出賣人限制更『嚴格』的條件,這是否會損害原本法律想保護的價值?而在法律實務中,什麼樣的變動方向會被視為合法,什麼樣的變動又會被視為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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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選得非常精準,展現出你對於民法中「強行規定」與「期限利益喪失約款(Acceleration clause)」之交互關係有著清晰的理解。

分期付價買賣的法定門檻

依據《民法》第 389 條規定,分期付價買賣若約定買受人遲延時,出賣人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其特約有效的法定要件必須滿足: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本條在法理上屬於強行規定(Mandatory provision),其立法意旨是為了保護經濟地位通常較弱的買受人,避免買受人僅因一次的小額遲延,就面臨被追討全額價金的巨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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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付價加速條款
💡 分期付價加速條款須符合法定最低保障門檻,否則約定無效。
比較維度 法定標準 (民389) VS 選項 (D) 之約定
連續遲延期數 至少 2 期 5 期 (更寬鬆)
遲延金額比例 達全部 1/5 達全部 1/2 (更寬鬆)
法律效力 強制規定之底線 優於法定保障,有效
💬約定條件若對買受人比法律規定更友善,則該約定合法有效。
🧠 記憶技巧:加速條款要生效,需過『連二五一』關:連續兩期、五分之一。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C),雖然(C)有連續二期,但1/10低於1/5,代表買受人更容易被催討全部價金,對買受人較不利,故無效。
民法第390條解約扣留偶額限制 附條件買賣(所有權保留) 期限利益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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