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分期付價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下列何種約定有效?
- A 約定買受人如有一期遲延,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 B 約定買受人如有連續二期遲延,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 C 約定買受人如有連續二期遲延,且買受人遲付之金額已達全部價金十分之一,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 D 約定買受人如有連續五期遲延,且買受人遲付之金額已達全部價金二分之一,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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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保護買受人,設下了一個出賣人必須跨越的「最低門檻」才能沒收買受人的分期權利,請思考:如果今天契約約定了一個比法律規定的還要『高』、對出賣人限制更『嚴格』的條件,這是否會損害原本法律想保護的價值?而在法律實務中,什麼樣的變動方向會被視為合法,什麼樣的變動又會被視為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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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選得非常精準,展現出你對於民法中「強行規定」與「期限利益喪失約款(Acceleration clause)」之交互關係有著清晰的理解。
分期付價買賣的法定門檻
依據《民法》第 389 條規定,分期付價買賣若約定買受人遲延時,出賣人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其特約有效的法定要件必須滿足: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本條在法理上屬於強行規定(Mandatory provision),其立法意旨是為了保護經濟地位通常較弱的買受人,避免買受人僅因一次的小額遲延,就面臨被追討全額價金的巨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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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價加速條款
💡 分期付價加速條款須符合法定最低保障門檻,否則約定無效。
| 比較維度 | 法定標準 (民389) | VS | 選項 (D) 之約定 |
|---|---|---|---|
| 連續遲延期數 | 至少 2 期 | — | 5 期 (更寬鬆) |
| 遲延金額比例 | 達全部 1/5 | — | 達全部 1/2 (更寬鬆) |
| 法律效力 | 強制規定之底線 | — | 優於法定保障,有效 |
💬約定條件若對買受人比法律規定更友善,則該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