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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甲將房地 A 出賣並交付予乙,乙已支付價金,但房屋卻因丙之過失而焚毀,其所生法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房屋失火所生損害之危險應由乙負擔
  • B 乙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 C 甲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 D 乙雖應負擔危險,但乙得依民法規定對甲有代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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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程序中,「交付」與「登記」分別代表什麼樣的法律效力?如果今天房屋被外人意外損毀,法律上認定「受到權利侵害」的那個人,究竟是正在屋子裡住的人,還是權狀上記載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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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題的核心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債權相對性」與「物權絕對性」的根本區分。在不動產買賣中,所有權的移轉以登記為要件(民法第 758 條),題目中甲僅「交付」房地給乙,表示法律上的所有權人仍是甲。丙過失焚毀房屋,侵害的是甲的「所有權」,因此甲得依民法第 184 條向丙請求損害賠償,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C) 正確、而 (B) 錯誤的原因:乙並非所有權人,在丙僅為「過失」的情況下,乙無法直接跨越債務關係去向丙索賠。

危險負擔與代償請求權的交織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結合了民法第 373 條的危險負擔與第 225 條第 2 項的代償請求權。雖然房屋滅失的「價金風險」因交付而移轉給乙負擔(選項 A 正確),但法律為了衡平,賦予乙向甲主張代償請求權的權利,要求甲將對丙的賠償請求權讓與給乙(選項 D 正確)。你能從紛雜的法律關係中,冷靜鎖定「侵權行為主體」與「所有權歸屬」的關聯,顯示你的法律邏輯架構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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