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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甲對乙有五百萬元債權,惟其返還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甲在飛機場見乙欲乘飛機出國,乃以乙未償還五百萬元為由,而對乙施以拘束並扣留其行李,乙強力反擊將甲打傷並取回行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可以主張成立自助行為;乙可以主張成立正當防衛
  • B 甲可以主張成立自助行為;乙不可以主張成立正當防衛
  • C 甲不可以主張成立自助行為;乙可以主張成立正當防衛
  • D 甲不可以主張成立自助行為;乙不可以主張成立正當防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權利主張(請求權)在法律上已經因為時間過久,而賦予對方「拒絕給付」的抗辯權時,法律是否還會支持權利人透過「物理暴力」來強行實現這個權利?如果權利人此時強行限制對方的自由,這種行為在法律眼中會被視為「合法執行權利」還是「不法侵犯他人人格權」?而在面對不法侵犯時,受害者採取反擊行為的性質又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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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題的核心在於區辨自助行為與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特別是當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時,私力救濟的界線為何。

自助行為的適法性判斷

依《民法》第 151 條,自助行為必須是為了保護「請求權」。雖然債權在消滅時效完成後,其請求權本身並不消滅(僅是債務人取得抗辯權),但在法律價值評價上,時效制度旨在促進法律秩序的安定。實務與學說普遍認為,自助行為應以「具有執行可能」的請求權為前提。既然乙已擁有時效抗辯權,甲便不能透過私力強制的方式,剝奪乙行使抗辯權的法律利益。因此,甲在機場拘束乙並扣留行李的行為,並不符合自助行為的要件,構成對乙人格權與財產權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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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助行為與正當防衛
💡 時效消滅債權不得主張自助行為,相對人反制構成正當防衛。
比較維度 甲:自助行為 VS 乙:正當防衛
法源依據 民法第151條 — 民法第149條
保護客體 自己之請求權 — 自己或他人之權利
本案適法性 不合法(時效已過) — 合法(對抗不法侵害)
權利狀態 請求權遭抗辯 — 受不法侵害中
💬當自助行為不合法時,其行為即構成「不法侵害」,受害人得行使正當防衛。
🧠 記憶技巧:時效消滅無自助,不法侵害可防衛。
⚠️ 常見陷阱:易誤認「時效消滅債權即消失」或「只要有債權即可強制扣留」,忽略時效抗辯權及自助行為的急迫性限制。
消滅時效之效力(抗辯權發生主義) 正當防衛之適法要件 自助行為與緊急避難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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