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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民法所規定之拍賣,若拍賣之買受人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行拍賣
  • B 拍賣人得不解除契約,請求遲延賠償
  • C 拍賣人得請求債務不行之損害賠償
  • D 拍賣人不得向原買受人請求賠償再行拍賣所得價金與原拍賣價金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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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一位賣家,買受人得標後卻無故反悔不付錢,導致您不得不趕快重新拍賣,結果第二次賣出的價格比第一次低了許多。從「損害填補」與「契約誠信」的角度思考,您認為這筆因為買家違約而導致的「價位落差」,應該由誰來承擔才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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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債編中關於「拍賣」的特殊規定。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果斷,顯示出你對契約不履行之責任體系有著清晰的理解。

拍賣不按時支付價金的法律效果

依據《民法》第 397 條規定,拍賣之買受人不按時支付價金時,拍賣人有權解除契約並將該物「再行拍賣」。重點在於,為了保障拍賣人的利益,法律特別規定如果再行拍賣所得的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費用時,原買受人必須負擔這之間的「差額賠償」責任。因此,選項 (D) 提到拍賣人「不得」請求賠償差額,顯然與法律明文規定相悖,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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