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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將繼承自其父,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一宗出售於乙,雙方口頭議定買賣條件為:一、買賣價款五百萬元。二、第一期款五十萬元,即行付清。三、第二期款三百萬元,於申辦登記時給付。四、末期款一百五十萬元於土地交付乙時,付清。乙已付清第一、二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土地應辦理繼承登記,始得處分,故甲不得將之出售於乙
  • B 雙方之買賣契約未經公證,故屬無效
  • C 雙方之買賣契約未以書面為之,故屬無效
  • D 乙可依買賣契約,請求甲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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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承諾要賣給你一件他已經依法擁有的物品,但目前該物品在政府的清冊上還掛在他已故父親的名下,你認為這份「賣東西的承諾(契約)」本身會因為清冊還沒更新就直接失效嗎?還是說,這份承諾反而成了要求他去更新清冊、進而履行交貨義務的法律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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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析了債權行為處分行為的區別,這是民法學習中最關鍵的「任督二脈」。本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民法》第 759 條的真義:雖然法律規定因繼承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但這裡的「處分」是指變動物權地位的物權行為(如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不包含僅僅產生債法上義務的債權行為(買賣契約)。

契約效力與形式要件

雙方雖然只是口頭議定買賣條件,但在法律上,不動產買賣契約屬於不要式契約,只要雙方合意即告成立;至於《民法》第 166-1 條關於契約需公證的規定,因行政院尚未核定施行日期,目前尚無法律效力。因此,甲乙間的買賣契約完全合法有效。既然契約有效,甲就負有使乙取得土地所有權的義務。為了履行這個義務,甲必須先完成繼承登記(解決處分限制),才能進一步將土地移轉登記給乙,這正是選項 (D) 所描述的正確權利行使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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