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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甲派出所之乙員警,在執行勤務時拾得一只丙遺失之 A 鑽戒,經依法招領逾六個月無人認領。試問:A 鑽戒之所有權屬於何人?
  • A
  • B
  • C
  • D 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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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允許公職人員在履行「維護公共秩序」的職務時,可以將意外發現的財物收歸己有,這是否會引發利益衝突,甚至導致公職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偏離職守?基於預防道德風險的考量,法律應如何安置這份意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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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能準確判斷出由「國庫」取得所有權,顯示你對於遺失物拾得制度中,關於「身分限制」的特殊例外規範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非常值得肯定。

職務拾得與所有權歸屬

依照民法第 807 條的通則,遺失物經招領逾六個月無人認領時,拾得人通常能取得其所有權。然而,本題的關鍵在於拾得人「乙員警」當時正處於**執行勤務(on duty)**的狀態。民法第807條並未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拾得財物不得主張拾得人權利,亦未規定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如拾得人於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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