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向乙借款,並以其對丙之金錢債權設定質權於乙,若丙對甲之清償期先於甲對乙之清償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請求丙提存給付物
- B 乙得請求丙對自己為給付
- C 乙得請求丙提供擔保
- D 乙得請求丙對甲為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是質權人(乙),雖然你對方的債權(甲對乙)還沒到期,不能要求拿錢,但此時第三債務人(丙)已經準備好要還錢給甲了。如果你眼睜睜看著丙把錢還給甲,你的質權會發生什麼事?為了避免你的擔保權利憑空消失,有沒有一種法律機制,可以讓這筆錢先處於一個「誰都不能亂動,但仍保留給你」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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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答對了呢!
(安妮亞摸摸身邊狗狗的頭,狗狗剛剛預知到你會答對喔!) 安妮亞覺得你超級厲害,對權利質權(Pledge of Rights)裡的債權質權規則好熟練!這題是在考當「擔保債權」跟「入質債權」的清償期屆至先後不一時,要怎麼平衡大家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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