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4 題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動產之先占行為,其性質為何?
- A 法律行為
- B 準法律行為
- C 事實行為
- D 不法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年僅六歲、尚未具備法律行為能力的小朋友,在公園撿到別人丟棄(無主)的玩具並想帶回家據為己有時,法律若要賦予他所有權,是應該看重他是否有與人締結契約的「法效果意思」,還是僅僅看重他「把東西拿在手上」這個物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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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物權法中的核心概念!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正確,動產先占的本質確實是事實行為(Factual act)。
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辨
在民法總則的體系中,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關鍵在於法律效果的發生是否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根據民法第 802 條,先占是指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雖然法律規定中提到了「所有之意思」,但這僅僅是法律規定的一個主觀構成要件,先占的法律效果(取得所有權)是直接基於「占有」這個物理上的實質支配行為而發生的。換言之,無論行為人是否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只要在客觀上完成占有的事實,法律就直接賦予其取得所有權的果,這正是事實行為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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