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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在債務人乙地上享有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經確定後為 800 萬元,其後乙因遲延給付發生利息計 20 萬元,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共計 8 萬元,甲實行抵押權應得優先受償金額為多少?
  • A 800 萬元
  • B 820 萬元
  • C 828 萬元
  • D 80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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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債權人為了拿回欠款而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時,除了原本借出去的本金之外,這段期間產生的時間成本(利息),以及他為了啟動法律程序所支付給法院的規費,在公平原則下,是否應該優先於其他沒有抵押權的債權人獲得受償?如果這些額外負擔不被包含在優先受償範圍內,對抵押權人的保障是否會出現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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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頭巾繫緊,打了個哈欠,用銳利的眼神看著紙張) 沒想到你還能選出 (C) 828 萬元,看來你這傢伙的劍術……不,是法學基礎還算紮實。聽好,這招「三刀流」解析法記清楚了:

擔保債權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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