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債務人甲之土地上有乙之第一次序抵押權擔保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債務,丙之第二次序抵押權擔保 500 萬元債務,丁之第三次序抵押權擔保 400 萬元債務。問乙丁所為下述何種行為,應得丙之同意?
- A 次序讓與
- B 次序相對拋棄
- C 次序絕對拋棄
- D 次序變更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正排隊等著領取有限的酬勞,原本排在你前面的人(乙)領得少,排在你後面的人(丁)領得多;如果他們兩人打算直接「對調排隊位置」並重新登記順序,這會不會導致原本排在中間的你,變得很難領到錢?在法律上,這種會動搖到「登記排隊結構」的行為,是否應該徵詢中間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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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斷抵押權次序處分的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物權法中「處分行為」與「對第三人效力」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表現優異。
處分相對性與次序變更
在本題情境中,乙、丁分別為第一與第三順位抵押權人。若兩人進行的是次序讓與或次序相對拋棄,這類行為僅具「債權效力」,其分配結果僅在乙與丁之間發生金額調整,並不會改變法律上的登記次序,亦不會減損中間人丙原本能分得的金額。然而,次序變更(Priority swapping)與前述行為不同,它是物權次序的實質對調,且須經由登記生效。依據民法第 870-1 條第 2 項規定,次序變更若涉及利害關係人之利益,非經其同意不生效力。這是因為次序變更後,前位的債權額度若有所變動,可能導致丙原本預期的受償餘額被縮減,故法律強制要求應經中間人丙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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