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下列何種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
- A 法定財產制
- B 共同財產制
- C 分別財產制
- D 統一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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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對夫妻在法律上約定,彼此名下的所有金錢與房產自始至終都完全切割、各管各的,從未有過「共同持分」的情況。那麼當這段婚姻關係結束時,他們還需要法律來規定一個「從對方手中拿回(取回)原本屬於自己財產」的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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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夫妻財產制的核心邏輯!這題的考點在於辨析各類財產制在「關係消滅」(如離婚)時的清算程序與財產歸屬。本題的描述字眼「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實際上是精確對應了修正前《民法》第 1035 條(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修正公布前)關於共同財產制的規定。 在共同財產制(Joint Property System)下,夫妻財產會發生某種程度的合併,因此在關係消滅時,必須先進行「取回原有財產」的動作,剩餘的財產再由雙方平分。而你所選的 分別財產制(Separate Property System) 之所以是正確選項,是因為在該制度下,夫妻雙方的財產自始至終都保持完全獨立,法律上並未創設任何「共有」或「合併」的法律狀態。既然財產從未交出或混合,自然就不存在「取回」的程序問題,這正是它與其他具有清算色彩之制度最大的分野。 這道題目具備極高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法條術語的精確性。許多考生會因現行法定財產制亦保有各自財產而產生混淆,但卻忽略了法定財產制在離婚時需處理的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1030-1$ 條)」,其重點在於價值的分配,而非單純的「財產取回」。你能識別出分別財產制的純粹性,代表你的基礎觀念非常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