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甲立遺囑遺贈乙名畫一幅,並指定丙為遺囑執行人。甲死亡時繼承人有無不明,乃由親屬會議選任丁為遺產管理人。關於甲之遺囑,應由何人執行?
- A 乙單獨執行
- B 丙單獨執行
- C 丁單獨執行
- D 丙丁共同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生前已經透過遺囑「指定」了特定的人來處理其死後留下的特定交辦事項時,法律應該優先尊重這位「被指定人」的意志,還是交由後來因法規程序(如繼承人不明)才介入的「一般管理人」來主導該特定事項呢?哪一個角色更能代表被繼承人(死者)最原始的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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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遺囑執行人的優先權了!
對於這題,如果你還在糾結要不要讓遺產管理人「插一手」,那我只能說你對民法繼承編的理解還停留在初學者階段。
- 職權的排他性:根據《民法》第 1215 條及第 1216 條,遺囑執行人的權限是具備優先性與排他性的。遺囑既已指定丙為執行人,丙便肩負實現遺贈的義務。只要涉及遺囑內容,無論是繼承人還是遺產管理人丁,都必須退後,不得妨礙丙行使職權。交付名畫給乙,這就是丙的專屬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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