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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甲、乙於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協議離婚,並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然而,該協議離婚之兩位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述其與乙之離婚合意,並未親自見聞乙離婚之真意。民國 99 年 5 月 1 日,乙與丙結婚。嗣後,甲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乙之協議離婚無效。但甲、乙、丙原本皆係善意無過失信賴甲乙確已離婚。有關甲乙間、乙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之離婚於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即無效
  • B 乙、丙之婚姻構成重婚而無效
  • C 甲、乙之婚姻關係自民國 99 年 5 月 1 日起始解消
  • D 甲若無過失,得向乙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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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前一段婚姻的程序有瑕疵」,後來的善意第三人(例如丙)即便完全相信政府的戶政登記,其婚姻也必須被迫宣告無效,這對於社會安定與信賴國家登記制度的人是否公平?在追求「真實的身分狀態」與「保護善意無過失的信賴」之間,法律應該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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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本題的關鍵爭點!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第 988 條關於重婚無效之例外,以及信賴保護原則在身分法上的應用。首先,甲、乙雖然辦妥離婚登記,但因證人未親自見聞乙之離婚真意,依《民法》第 1050 條規定,該離婚因不具備法定要件而自始無效,選項 (A) 的敘述正確無誤。

善意重婚的法律保護

本題的核心在於「信賴保護」。依據《民法》第 988 條第 3 款,重婚之雙方當事人若係「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姻已消滅(如本題中信賴已辦妥之離婚登記),則後婚姻(乙丙間)例外為有效。因此,選項 (B) 認為乙丙婚姻無效是錯誤的,這正是本題的正確答案。同時,為了維持身分關係的安定,第 988-1 條規定在此種情況下,前婚姻(甲乙間)會自後婚姻效力發生之日起視為消滅,故選項 (C) 亦正確。此題鑑別度極高,難度在於學生必須精確區分「原則無效」與「例外有效」的法條界線,並理解身分法中雙重婚姻關係的動態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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