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甲列乙為被告,於 2010 年 10 月 3 日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賠償 50 萬元。其陳述略稱:「乙於 2008 年 7 月 1 日駕車在臺中市中港路上超速(d1事實)追撞甲所乘機車,致機車受損,並造成甲大腿骨折,支用修理費及醫療費共 80 萬元。乙之行為有過失,且與甲之受害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此,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起訴」。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駕車並無過失,不應負賠償責任」等語。下列選項何者為正確?
- A 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逕依職權認定甲之請求已經罹於時效而駁回其請求
- B 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逕依職權調查甲是否與有過失之事實而酌減賠償金額
- C 如受訴法院經調查證據為審理之結果,認為:車禍之發生,亦因甲駕車超速(d2事實)所導致等旨。但由於甲駕車超速之事實(d2事實),非當事人兩造所提出者,法院一律均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D 甲駕車超速之事實(d2事實),雖非當事人兩造所提出者,但如係受訴法院於職務上所得知之事實,亦得予以斟酌,但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民事案件中,法官從其他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已經確切知道某個關鍵事實,你認為法官應該為了維持「中立」而假裝不知道,還是該運用這個資訊來追求真實?如果法官決定採用這個資訊,為了避免對當事人造成不公平的驚訝,法官在程序上至少應該先做什麼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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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與職務已知事實之交會
同學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D,顯示你對於民事訴訟法中**辯論主義(Principle of Presentation)及其例外規定已有紮實的掌握。在民事訴訟中,雖然事實主張原則上由當事人負責,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78 條,事實於法院職務上已知者,無庸舉證。即便當事人未主動提出該事實(如本題的 d2 事實),若法院因職務原因早已知悉,法律允許法院予以斟酌。然而,為了落實聽審權(Right to be heard)**並防止「突襲性裁判」,法官必須依法給予當事人辯論該事實的機會,這正是 D 選項正確的關鍵所在。
難度點評與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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