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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定作人甲與承攬人乙訂有建造房屋之承攬契約,然因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該房屋存有重大瑕疵,甲乃以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訴,惟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過一年之消滅時效期間,下列選項何者全部錯誤?①如被告於第一審主張時間已經過甚久,被告無庸再為任何給付,此時法院就是否為時效抗辯負闡明義務 ②如法院從調查書證之結果得知消滅時效完成之事實,法院無須使當事人就該事實為辯論 ③如法院告知乙可主張消滅時效抗辯,但乙仍不為主張,此時法院仍得斟酌該時效完成之事實為判決 ④如乙因可歸責之事由未於第一審主張消滅時效抗辯之事實,其於第二審不得再主張
  • A ①④
  • B ①②
  • C ②③
  •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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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在民事官司中,法官就像是球場上的裁判。如果球員手裡明明有一面可以擋住進攻的「盾牌」(例如法律給予的某種拒絕權利),但他卻因為某些原因不想舉起來,或者忘了舉起來,你認為裁判可以自己跑下去幫那個球員把盾牌舉起來,然後宣判進攻無效嗎?這對另一方球員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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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辯論主義」的核心精髓。本題難度適中,主要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法院的闡明義務」與「當事人之處分權」。

辯論主義與抗辯權的行使

在民事訴訟中,消滅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屬於當事人的抗辯權(Right of Objection)。根據辯論主義,法院不得審酌當事人未主張的抗辯事實。因此,即便法院從證據中發現時效已完成(敘述②),若當事人未行使抗辯權,法院仍不得直接採為判決基礎。甚至在法院依其職權行使闡明權、提醒當事人後,若當事人明確表示不主張(敘述③),法院必須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不能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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