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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甲公司計劃架設高壓電纜通過乙所有並住居於其上之 A 地,乙主張甲公司之行為將侵害乙之所有權及人格權,遂對法院聲請「禁止甲公司架設高壓電纜通過 A 地之假處分」,試問下列關於此假處分之敘述,何者不符合我國法之規範?
  • A 法院於審理此假處分之聲請時,應使甲公司有陳述之機會
  • B 在法院准為此假處分之裁定確定後,甲公司仍得以乙為相對人,聲請「乙應容忍甲架設高壓電纜通過乙之 A 地」之假處分裁定
  • C 在此假處分審理程序中,甲公司開始架設高壓電纜,若法院嗣後依乙之聲請而裁定假處分,甲即不得繼續架設該高壓電纜
  • D 在法院就此假處分為裁定前,若有必要,得依乙之聲請,以裁定為緊急處置,命甲公司不得開始架設高壓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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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追求法律安定性與邏輯一致性的司法體系中,如果針對同一個爭議點,法院先後核發了兩份內容完全相反、且雙方都必須遵守的命令,這會對司法公信力與後續的執行程序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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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保全程序的實務運作!這題考驗的是「定暫時狀態處分(Provisional status)」中程序的嚴謹性與救濟途徑的正當性。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權利救濟的排他性與安定性

關於選項 (B),法律不允許債務人針對同一爭執法律關係,在法院核發禁制裁定後,再反向聲請一個「內容相抵觸」的處分(例如命乙容忍架設)。這種「對槓」的聲請會導致執行機關無所適從,嚴重破壞法秩序。當甲不服裁定時,正確的救濟途徑應是提起抗告,或是具備法定事由時聲請撤銷假處分,而非另啟一個衝突的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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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 為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就爭執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程序。

🔗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程序鏈

  1. 1 聲請與釋明 — 釋明爭執之法律關係與定狀態之必要性。
  2. ↓
  3. 2 緊急處置 — 正式裁定前,為免急迫危險得先為處置(538-1)。
  4. ↓
  5. 3 法院聽審 — 準用528條,原則應使相對人有陳述意見機會。
  6. ↓
  7. 4 裁定與執行 — 法院准許後,雙方負有維持該暫時狀態之義務。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本案化現象與擔保金之提供。
🧠 記憶技巧:538定狀態,原則應聽審(538-4),急處置在裁定前(538-1)。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皆具有秘密性。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原則上需給予相對人陳述機會。
假扣押 保全處分之必要性 緊急處置 聽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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