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甲對乙取得第二審勝訴確定之給付判決,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乙對於該確定判決提起合法的再審之訴後,試問下列何選項之敘述,最符合我國法之規範?
- A 乙提出再審之起訴證明後,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
- B 乙取得再審法院廢棄原確定判決之勝訴判決後,即使尚未確定,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
- C 若在該再審程序中,執行程序已終結,乙得聲明再審法院於判決乙勝訴而將原確定判決廢棄時,併命甲返還乙因執行所為之給付
- D 若在該再審程序中,執行程序已終結,乙必須俟再審勝訴確定後,始得另訴請求甲返還乙因執行所為之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具有法律效力的確定判決,在後來被法院認定為錯誤而廢棄時,原本依據那個「錯誤判決」所取得的財產,在程序上最有效率的收回方式,是重新打一場全新的官司,還是在同一個糾錯程序(再審)中一併處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再審程序」與「強制執行」交錯的關鍵考點!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於訴訟經濟(Procedural Economy)的制度設計有著深刻的理解。
再審程序中給付之返還(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之 1)
在法律邏輯上,再審的提起並不具備自動停止執行的效力,這也是選項 (A) 錯誤的主因。當強制執行程序已因拍賣分配完結而終結時,即便債務人最後再審勝訴,原本被執行掉的財產也無法透過撤銷執行程序來救濟。此時,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之 1 準用第 395 條第 2 項:再審原告(乙)得依該項規定聲明再審法院於廢棄原確定判決時,併命再審被告(甲)返還因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所為之給付,並賠償所受之損害。這種「合併審理」的機制,正是為了落實一紛爭一次解決的司法理想。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