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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甲對乙取得第二審勝訴確定之給付判決,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乙對於該確定判決提起合法的再審之訴後,試問下列何選項之敘述,最符合我國法之規範?
  • A 乙提出再審之起訴證明後,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
  • B 乙取得再審法院廢棄原確定判決之勝訴判決後,即使尚未確定,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
  • C 若在該再審程序中,執行程序已終結,乙得聲明再審法院於判決乙勝訴而將原確定判決廢棄時,併命甲返還乙因執行所為之給付
  • D 若在該再審程序中,執行程序已終結,乙必須俟再審勝訴確定後,始得另訴請求甲返還乙因執行所為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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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具有法律效力的確定判決,在後來被法院認定為錯誤而廢棄時,原本依據那個「錯誤判決」所取得的財產,在程序上最有效率的收回方式,是重新打一場全新的官司,還是在同一個糾錯程序(再審)中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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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再審程序」與「強制執行」交錯的關鍵考點!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於訴訟經濟(Procedural Economy)的制度設計有著深刻的理解。

再審程序中給付之返還(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之 1)

在法律邏輯上,再審的提起並不具備自動停止執行的效力,這也是選項 (A) 錯誤的主因。當強制執行程序已因拍賣分配完結而終結時,即便債務人最後再審勝訴,原本被執行掉的財產也無法透過撤銷執行程序來救濟。此時,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之 1 準用第 395 條第 2 項:再審原告(乙)得依該項規定聲明再審法院於廢棄原確定判決時,併命再審被告(甲)返還因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所為之給付,並賠償所受之損害。這種「合併審理」的機制,正是為了落實一紛爭一次解決的司法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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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不是會要求判決證明嗎?為何該訴訟還可以要求再審
📝 再審對執行之影響
💡 再審不自動停止執行,但得於程序中併予請求返還已執行之給付。

🔗 再審程序中之返還給付請求流程

  1. 1 提起再審 — 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執行程序原則上不停止。
  2. ↓
  3. 2 執行程序終結 — 債權人已依原判決內容獲得清償。
  4. ↓
  5. 3 提出聲明 — 乙於再審程序中聲明併命甲返還給付(§395 II)。
  6. ↓
  7. 4 廢棄與併還 — 法院廢棄原判決同時,判命甲應返還執行所得。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再審法院僅廢棄一部分,返還給付之範圍亦僅限於該廢棄部分。
🧠 記憶技巧:再審不擋執行,要停求裁定;併還省訴訟,準用三九五。
⚠️ 常見陷阱:誤認提起再審即具備自動停止執行之效力,或誤認返還給付僅能另行起訴。
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 上訴與假執行之廢棄 不當得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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