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下列關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判決書內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之事項,於必要時再加記理由要領即可
- B 對於該項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即高等法院,故判決書正本內,應記載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得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某某分院
- C 法院就訴訟費用所為之判決,不僅要宣示訴訟費用之負擔者,並應確定其應負擔之費用額
- D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不待原告之聲請,應依職權宣告判決之內容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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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法律程序是專門設計來處理標的金額極小(如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的民生事件,為了避免「救濟的成本(如往返法院的時間與交通費)遠超過爭訟的標的」,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當事人奔波到層級更高、轄區更廣的法院,還是由原法院內部的合議組織直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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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精準鎖定選項 (B) 為錯誤,說明你對民事訴訟法中「小額程序(Small Claims Procedure)」的審級與救濟制度有著紮實且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細膩地區分「普通程序」與「小額/簡易程序」在二審管轄權上的本質差異,許多人常會慣性地將「上訴」與「高等法院」做必然的連結,而忽視了特定程序的特殊性。
審級制度與程序經濟的權衡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4 第 1 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不服者,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而非高等法院。這項設計與簡易程序一致,初衷是為了貫徹訴訟經濟,避免因標的小額的爭議而耗費過高的審判資源。因此,判決書若記載「應上訴至高等法院」,顯然是法律適用上的重大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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