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下列關於「爭點簡化協議」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為簡化之協議者,會發生訴訟上之拘束力,故僅限於在法官面前所為者為限,若在法院以外之場所成立協議者,即非民事訴訟法所稱之爭點簡化協議,自不生訴訟上之拘束力
- B 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得使當事人協議簡化爭點,且應在公開法庭為之
- C 法院進行爭點整理程序並經兩造確認何者為爭點後,雖兩造未就經確認之爭點達成簡化協議,但若當事人於爭點整理後再提出不屬於爭點整理結果之新攻擊防禦方法時,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除經兩造同意者外,仍應受拘束而一律均不得提出
- D 事實上之爭點固可成立簡化協議,訴訟程序上之爭點,若屬法律上允許當事人處分之爭點,兩造當事人亦得成立簡化協議。當事人所主張之程序上爭點如已成立簡化協議後,原則上任何一造不得片面擴張原已協議簡化之爭點,更不得擅自以其他爭點代之
思路引導 VIP
在追求訴訟效率與公平的制度下,如果雙方已經在程序中共同劃定了『比賽範圍』,法律是否應該允許其中一方在比賽中途,突然無故變換賽道或增加比賽項目?這種『變卦』對於另一方的防禦準備以及法院的審理節奏,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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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爭點簡化協議(Agreement on simplifying issues)」的核心概念。此題考點在於辨析該協議的法律性質、生效要件及其產生的「拘束力」。當事人基於處分權主義(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不僅能對實體法上的事實達成協議,對於程序上具處分權之爭點(如管轄、證據能力等)亦能進行協議。
協議的範圍與法律效果
正確選項 (D) 點出了爭點協議的核心:一旦達成協議,除非符合法定例外情形(如經對造同意、或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否則雙方皆須受其拘束。這種「失權效果(Preclusion effect)」旨在貫徹誠信原則並提升訴訟效率,避免程序反覆。相較之下,選項 (A) 過於拘泥形式,忽視了訴訟外協議只要經兩造合意並呈報法院,亦具效力;(B) 則誤解了公開法庭並非協議生效的絕對形式要件;(C) 則混淆了「法院整理之爭點」與「當事人達成之協議」,若僅是法院單方整理而未經兩造確認協議,其拘束力層次與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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