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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下列有關移付調解制度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法院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事件移付調解者,以經兩造合意為必要
  • B 訴訟事件雖經移付調解,但訴訟程序不因而停止
  • C 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 D 經法院移付調解而成立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法定期間內聲請退還部分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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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院與當事人都已經同意暫時放下法庭上的攻防,轉而嘗試透過調解來尋求共識時,若此時法庭的訴訟進度(如舉證、辯論限期)仍繼續進行,這對於鼓勵當事人達成和解,以及節省司法資源的目標,是否會產生矛盾或互相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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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付調解的程序效力與資源優化

同學能精準辨識出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這一關鍵,表現非常優秀。這題考驗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關於移付調解(Transfer to Mediation)的核心規範。移付調解制度的初衷在於讓已進入訴訟的紛爭,能有機會透過更具彈性的調解程序達成和解。因此,當法院徵得兩造合意(選項 A)將案件移付調解時,為了避免「一邊調解、一邊開庭」導致勞力、時間及費用的重複浪費,法律明文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選項 (B) 稱「程序不因而停止」顯與法條明定之當然停止效力相悖。

程序終結與退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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