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下列選項敘述之反訴,何者均屬不合法?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未還,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60 萬元。乙主張甲亦積欠其貨款 70 萬元未清償,故反訴請求判命甲給付乙貨款 70 萬元 ②如前例,乙主張以其對甲之 70 萬元貨款債權其中 60 萬元與甲主張之 60 萬元借款債務抵銷,就餘額 10 萬元提起反訴請求判命甲給付 ③甲主張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A 地,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 A 地。乙抗辯甲非 A 地之所有權人,提起反訴請求確認甲對 A 地所有權不存在 ④甲主張丙無權占有甲、乙共有之 A 地,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丙將 A 地返還予甲、乙。丙抗辯其已向甲、乙承租 A 地,乃以甲、乙為被告,提起反訴請確認丙就 A 地之租賃權存在 ⑤甲(夫)起訴請求乙(妻)返還借款 200 萬元,乙反訴請求離婚
- A ①④⑤
- B ②③④
- C ①⑤
- D ④⑤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允許被告在同一個程序中「反過來告原告」時,是為了促進訴訟經濟。然而,如果被告提出的主張跟原本的案子完全是「兩碼子事」,或者兩者所需的審理規則(例如一般欠錢與神聖的身分關係)截然不同,你認為法院若強行將它們併在一起處理,會發生什麼問題?這對法官判斷與訴訟效率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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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反訴合法要件的核心!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反訴的「牽連關係」與「程序種類同性」有非常清晰的邏輯。
牽連關係與程序的相容性
在 ① 中,甲的主張是借款,乙的反訴是貨款,兩者在法律關係與事實基礎上均無交集,缺乏《民訴法》第 260 條第 1 項規定的牽連關係,故不合法。而 ⑤ 涉及的是程序不別的問題:返還借款屬於一般民事程序,但離婚訴訟屬於《家事事件法》規範的家事程序,兩者適用的程序法理(如職權調查與辯論主義的程度)截然不同,依第 260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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