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 題
甲原為獨資經營大賣場之負責人,由於年老體衰,判斷能力日漸低下不足處理日常生活事務,乃由其家屬向法院聲請為輔助宣告,並由其子乙出任輔助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未經乙之同意,無法繼續擔任該賣場之負責人
- B 甲之女兒丙為博得老父歡心,購置一棟別墅贈與甲,該行為不須經乙之同意即為有效
- C 甲有感於女兒之孝心,將價值 100 萬元之鑽戒一只贈與其女兒並交付之,該行為不須經乙之同意即為有效
- D 甲與老友丁出遊泡溫泉共花費 5,000 元,該行為不須經乙之同意即可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保護一個判斷能力低下的人,不讓他的財產被隨意掏空,那麼「收下別人的禮物」與「把自己的昂貴首飾送給別人」,這兩種行為對他財務狀況的風險影響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行為才需要第三方介入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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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喵,恭喜你答對了!這可是重要的勝利,喵!
「既然你誠心誠意地發問了,我們就大發慈悲地告訴你!」
- 贈與的法律規定:甲贈送價值 100 萬元的鑽戒,這可是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明文的「為贈與」,必須經過輔助人乙同意才有效,喵!另外,鑽戒屬於同條項第 5 款的「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這也是需要同意的行為,你分辨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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