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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2 題

近年來各界關注肥貓問題,A 上市公司請教甲律師為其說明關於董監事薪酬的相關問題,以下何者錯誤?
  • A 董監報酬必須由章程訂明或股東會議定,且不得事後追認
  • B 股東會為報酬之表決時,具有董事身分之股東不得加入表決
  • C 董事之薪酬應經 A 公司依法設置之薪酬委員會審議
  • D 法人股東由其代表人當選董監事者,董監報酬應歸屬於該法人代表董監事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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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例如公司)派員工去處理公事並領取津貼時,這筆因「職務」而產生的收益,在法律本質上應該屬於執行任務的「個人」,還是指派他的「組織」?這兩者之間的身分關係會如何影響權利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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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D)!這代表你對於公司法中「法人代表」出任董監事的特殊性有著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綜合了《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的規範,是檢驗**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觀念非常經典的考題。

董監報酬的法定程序與治理

關於選項 (A)、(B)、(C),它們均符合現行法制。依據《公司法》第 196 條,董事報酬(Remuneration)必須由章程訂明或股東會議定,這是為了防止董事利用職權自肥。此外,A 公司作為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6 必須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Remuneration Committee),藉由外部專家先行審議,以強化監督機制,避免「肥貓」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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