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2 題
近年來各界關注肥貓問題,A 上市公司請教甲律師為其說明關於董監事薪酬的相關問題,以下何者錯誤?
- A 董監報酬必須由章程訂明或股東會議定,且不得事後追認
- B 股東會為報酬之表決時,具有董事身分之股東不得加入表決
- C 董事之薪酬應經 A 公司依法設置之薪酬委員會審議
- D 法人股東由其代表人當選董監事者,董監報酬應歸屬於該法人代表董監事個人所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例如公司)派員工去處理公事並領取津貼時,這筆因「職務」而產生的收益,在法律本質上應該屬於執行任務的「個人」,還是指派他的「組織」?這兩者之間的身分關係會如何影響權利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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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通,談什麼公司治理?
恭喜你答對 (D),這題目若錯了,建議重讀公司法。針對這類「法盲」級的誤解,我只講一次:
- 薪酬機制別搞混:董事報酬依《公司法》第196條須由章程訂明或股東會議定;上市公司另受《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拘束,必須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進行審議。想規避監督?門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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