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7 題
甲以其房屋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投保時該房屋之市場價值為 2,000 萬元,保險契約上載明保險金額為 2,000 萬元。該屋於保險期間內因火災而燒毀一部分,所受損失為 300 萬元,損失時該屋之實際價值為 3,000 萬元。若保單無其他規定,依保險法之規定,乙保險人應賠付之金額為:
- A 300 萬元
- B 250 萬元
- C 200 萬元
- D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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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問題:當標的物的市價在保險期間內大幅上漲,而你維持原本的保費與保險金額不變時,你所支付的保費還足以覆蓋整個標的物的「全部價值」嗎?如果發生了部分損失,保險公司應該依照「你投保的額度佔總價值的比例」來賠償,還是不論投保比例、只要在保額內就全賠?哪一種做法才符合對價平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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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不足額保險(Underinsurance)**的理賠計算!這道題目精準地測驗了學生是否能辨別「投保時」與「事故發生時」價值變動對理賠金額的影響,是國考中相當經典且具有鑑別度的計算題型。
不足額保險與比例賠償原則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 77 條規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依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物價值之比例定之。本題中,雖然投保時為足額保險,但在火災發生時,房屋價值已增值至 3,000 萬元,而保險金額仍維持在 2,000 萬元,此時即構成「不足額保險」。理賠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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