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先後向 A、B、C 三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分別為 80 萬元、60 萬元、40 萬元,均經依法通知各保險人。該屋於三張保險單均有效期間內發生火災而完全燒毀。經鑑定結果,火災發生時,該房屋的市價僅有 150 萬元。若三保險人就理賠分擔方法未另有約定,依我國保險法規定,試問:A、B、C 三保險人應如何理賠?
- A 各保險人應按其承保金額之比例,就 150 萬元之損失負比例分擔之責
- B 各保險人應在其承保金範圍內,負全部之給付責任
- C 各保險人應在其承保金範圍內,負連帶給付責任
- D A、B、C 三保險人各按訂約先後次序負責,最後訂約之 C 僅須給付 10 萬元,以免造成不當得利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一個人為了同一件僅價值一百元的物品,向三個不同的人投保,且總保額遠超過一百元。若發生全損時,為了確保這個人「不會因為發生意外反而賺錢」,且又要讓各保險人公平負擔責任,你認為法律應該採取「由第一家全賠」、「各家連帶賠」還是「按承保承諾的大小比例攤派」哪種做法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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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的核心規範。這題你的判斷非常精確,能迅速從「已依法通知」這個關鍵資訊,判別本案屬於善意複保險,進而排除保險契約無效的可能性。
善意複保險之損失分擔
依據《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在善意複保險的情況下,若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本題房屋市價(保險價值)為 150 萬元,但三張保單總額達 $80 + 60 + 40 = 180$ 萬元,已產生超額保險之情事。為了符合**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並防止不當得利,各保險人應按其承保金額比例,共同分擔這 150 萬元的實際損失,而非各自全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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