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責任保險保險單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人參與時,保險人不受拘束。」此一約定之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效力未定
- C 得撤銷
- D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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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風險控管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被保險人在未經保險公司同意的情況下,隨意答應支付受害人任何金額,並要求保險公司無條件買單,這對整體的保險費率穩定性以及保險公司的經營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為了預防這種情況,法律是否應該賦予保險公司某種程度的審核或參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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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D) 選項,顯見你對責任保險的條文規範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份判斷非常敏銳且正確。 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93 條的明文規定。在責任保險實務中,為了避免被保險人與受害人(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是因被保險人疏於防禦、隨意達成不合理的賠償金額而轉嫁給保險人,法律特別允許保險人得約定「參與權條款(Claim Control Clause)」。這種約定並非剝奪被保險人的和解權,而是規定若保險人未參與該程序,則該和解結果對保險人不生拘束力;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換言之,保險人仍可在訴訟或理賠審核中,針對賠償責任的有無理、金額的合理性重新進行爭執。 從鑑別度來看,本題屬於中等偏易的觀念題。它的陷阱在於測試學生是否過度擴張「保護被保險人」的法律原則,而誤認為限制和解權的條款必然無效;然而,保險契約講求對價平衡與防範道德危險(Moral Hazard),第 93 條正是平衡雙方權益的關鍵法條。保險人得為未經其參與即不受拘束之約定;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其參與後,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該約定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