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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300 萬元,但未約定證明及估計損失費用應如何負擔。於保險期間內,該屋因故失火,事後乙保險人為調查火災之原因與損失之範圍,委請丙公證公司進行調查鑑定,並支出鑑定費用 10 萬元。鑑定結果,該屋為全損,損失金額亦為 300 萬元。試問:乙保險人應向甲給付多少金額?
  • A 290 萬元
  • B 295 萬元
  • C 300 萬元
  • D 30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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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為了確認自己『到底該賠多少』而聘請專業人士來鑑定損失,這項行為是為了履行保險人的給付責任,還是為了增加被保險人的權益?如果法律沒有特別約定,這筆為了讓保險人『確認債務範圍』而產生的行政成本,應該由債權人(被保險人)來分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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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保險理賠與程序費用負擔的關係!這題考驗的是法律對「估價費用」的預設規則,你能不被數字干擾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法律邏輯相當清晰。

證明與估計費用之法定負擔

在保險實務中,為了確認保險事故的原因與損失程度,往往需要委請專業的公證公司(Loss Adjuster)進行調查。根據保險法第 79 條第 1 項之明文規定:「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在本題的情境下,甲、乙雙方並未針對此費用另行約定,且本案無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價值之情形,因此這筆 10 萬元的鑑定費用理應由保險人乙自行吸收,不能轉嫁給被保險人甲,更不能從應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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