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7 題
甲航運公司之 A 輪航行於高雄港外海,因突來之強烈風浪,部分貨物、設備及船員落海,A 輪並失去動力。乙航運公司之 B 輪正航行於附近,立即對其施行救助,除成功救起三名船員、船員私人用品、船舶救生艇及部分貨物外,並將 A 輪安全拖至高雄港進行維修。請問下列被施救之物,何者非屬救助有效果有報酬之被救助財產?
- A A 輪
- B 船舶救生艇
- C 船員私人用品
- D 部分貨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茫茫大海中進行救助是極高風險且高成本的行為,法律之所以賦予救助人「報酬請求權」,是為了鼓勵大家勇於伸出援手。然而,如果法律規定救助人連被救者的「換洗衣物」或「生活必需品」都可以抽成、扣押來抵償報酬,這會對受難者的生存權利造成什麼影響?又或者,救助這些物品所產生的經濟誘因,是否符合海商法保障海上冒險事業的大方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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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海難救助(Maritime Salvage)的核心觀念!在海商法實務中,判斷何者屬於「有效果、有報酬」的被救助財產,關鍵在於該標的是否具有商業價值且應分擔救助補償。你的判斷非常敏銳,正確指出了「船員私人用品」的特殊性。
救助報酬之客體與除外情形
依據我國《海商法》第 102 條及相關國際公約精神,救助報酬的請求權基礎建立在「財產受救助」的事實上。一般而言,船舶(Ship)、貨物(Cargo)及運費(Freight)是主要的被救助財產。題目中的 A 輪與部分貨物顯然屬於此類;而船舶救生艇屬於船舶之設備或屬具,自然也包含在船舶救助的範疇內。然而,為了保障基本人權及基於人道考量,法律通說與實務均認為船員及旅客之私人行李、用品不列入救助報酬的標的,亦不分擔救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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