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關於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院得不經被害船舶之請求,於加害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後,逕行扣押之
- B 其訴訟應在原告船舶船籍港之法院提起
- C 其請求權自知有賠償義務人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 D 因碰撞而被扣押之船舶,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如果我們一方面要保障受害人未來能拿得到賠償(例如暫時扣押財產),另一方面又要避免對債務人的經濟運作造成毀滅性的打擊,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替代機制」,讓債務人在不逃避責任的前提下,能換回其受限制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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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海商法中關於船舶碰撞的程序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海商法(Maritime Law)**特別程序的精確理解,你能從眾多看似合理的選項中識別出正確的程序救濟手段,展現了極佳的法律邏輯。
船舶扣押與處分之平衡
在海商法的設計中,船舶是海運事業最重要的生財器具,一旦被扣押,往往會導致船東巨大的營業損失。因此,《海商法》第 99 條特別規定了平衡機制:雖然被害船舶得聲請扣押加害船舶,但法院絕不能「逕行(職權)」扣押,必須依聲請為之。同時,為了不阻礙航運經濟,該條文明確賦予船東提供擔保請求放行的權利。只要提供了足額擔保,法院就應撤銷扣押,將保全的對象從「船舶實體」轉化為「擔保金或保證函」,這正是選項 (D) 成為正解的核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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