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 題組:
甲公司章程雖無得為保證之規定,但為幫助員工渡過臨時資金困難,設有「預借薪資」之制度;甲公司董事長乙因為個人投資失利負債新臺幣 3,000 萬,遂擬由甲公司承擔該新臺幣 3,000 萬之個人債務,然後由乙每年年薪新臺幣 500 萬元與應分得之酬勞中逐年扣抵。
甲公司章程雖無得為保證之規定,但為幫助員工渡過臨時資金困難,設有「預借薪資」之制度;甲公司董事長乙因為個人投資失利負債新臺幣 3,000 萬,遂擬由甲公司承擔該新臺幣 3,000 萬之個人債務,然後由乙每年年薪新臺幣 500 萬元與應分得之酬勞中逐年扣抵。
承上題。若甲公司章程中載明:「本公司依法令規定得對外提供保證」。請問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之保證行為,應經監察人同意
- B 甲公司之保證行為,由董事張三代表,無須經董事會之決議同意
- C 甲公司之保證行為,由董事長代表,並須經董事會之決議同意
- D 甲公司之保證行為,由董事長代表,仍須經董事會與股東會決議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典型的法人組織結構中,當法律或章程沒有特別點名要由全體股東決定時,哪一個機關被賦予了處理公司日常以外重要事務的「剩餘權力」?而又是哪一個職位被設定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負責在合約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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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司治理的權限劃分!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內部決策權」與「外部代表權」的互動。依據《公司法》第 16 條,公司原則上禁止為保證人,但若「章程」已明文授權,則該保證行為即屬合法。一旦章程開啟了保證的權限,接下來要處理的就是「誰來決定」以及「誰來簽名」的問題。
業務執行與代表權的法律邏輯
根據《公司法》第 202 條之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決議行之。對外保證並非日常瑣事,性質上屬於重大的業務執行項目,故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而依據第 208 條,**董事長(Chairman)**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則代表公司。因此,由董事長代表公司簽署保證契約,並以董事會決議作為內部程序支撐,是最合乎法理的程序,這也是選項 (C) 成為正確答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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