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1 題

甲公司持清潔載貨證券於高雄港向乙運送人提領貨物,該貨物外觀明顯受損,惟領貨時未加檢查,於領貨後第四天始通知乙,並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公司未於領貨當時通知乙,故視為乙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 B 因甲公司未於提貨後三天內通知乙,故視為乙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 C 因甲公司未於領貨當時通知乙,故推定乙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 D 因甲公司未於提貨後三天內通知乙,故推定乙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當一個受貨人在領取貨物時,如果明明看到外箱已經毀損卻默不作聲地收下,在法律邏輯上,這對於之後「證明損害何時發生」的舉證責任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種法律上的「假設」應該是絕對不可推翻的(視為),還是允許受貨人之後拿證據來平反的(推定)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海商法》(Maritime Law)中關於貨物受損通知的時間點與法律效果!這道題目在國家考試中相當具備鑑別度,因為它同時測試了考生對於「外觀瑕疵」與「隱蔽瑕疵」的區分,以及法律上「推定」與「視為」這兩個高度易混淆概念的精確理解。

受損通知的時機判斷

依據我國《海商法》第 56 條第 1 項之規定,受貨人提領貨物時,若發現受損情形,其通知義務依損害的顯著程度而異。本題關鍵在於貨物「外觀明顯受損」,屬於法律所謂的「顯著毀損」。在此情況下,提貨人必須在「提領當時」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若是「不顯著」之毀損,才適用「提領後三日內」通知的緩衝期。本題甲公司在領貨後第四天始通知,顯然已逾越了法定的即時通知時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海商法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