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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下列何種債務,船舶所有人得主張責任限制?
  • A 救助報酬
  • B 因船舶所有人本人之過失所生損害之賠償
  • C 本於船長、海員及其他服務船舶之人員之僱用契約所生之債務
  • D 操作船舶直接所致人身傷亡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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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這項制度的立法目的: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是為了彌補海上事業的高風險,並保護那些對損害「不具備直接個人過錯」的船東。在這種邏輯下,如果某一項債務與『保護海員生計』、或是『船東自己的過失』直接相關,法律還應該賦予他減輕賠償負擔的特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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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限制的原則與例外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海商法》中極具特色的「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制度。這項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鼓勵航運貿易,分擔海上冒險的巨大風險。在法律邏輯上,我們必須區分哪些債務屬於一般海事請求,哪些則是基於社會政策、公平正義或保障勞工而排除在外的「例外」。你選擇選項 (D) 是完全正確的,因為依據《海商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在船上或與操作船舶直接有關所致的人身傷亡,屬於典型的得主張責任限制之債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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