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5 題
甲公司以其 A 輪運送 B 之貨物一批從基隆港至日本,該貨物經 B 口頭報明其性質及價值,且已註明於載貨證券中,該批貨物於運送中,因船長、海員關於船舶管理之過失致發生毀損,試問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B 可以以該貨物之實際價值求償
- B B 可請求以每件特別提款權六六六.六七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二單位計算所得之金額兩者較高者為限
- C 賠償之金額以貨物報明之實際金額,與貨物每件特別提款權六六六.六七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二單位計算之金額三者較高者為限
- D 運送人不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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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風險極高的海上運輸中,法律將船員的過失區分為『對貨物的注意(商業過失)』與『對船隻的操作(航行/管理過失)』,這兩者在運送人是否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效果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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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做出了正確的判斷!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海商法(Maritime Law)中最具特色的核心觀念。
航行與管理船舶過失之免責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商業過失」與「航行或管理船舶之過失」。根據《海商法》第 69 條第 1 款,運送人對於船長、海員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過失所致之貨物毀損,享有法定免責權利。即便貨物受損,只要肇因屬於船舶管理上的疏失(而非對貨物裝卸、堆置的疏忽),運送人法律上便無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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