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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席董事,其中甲為董事長。己為監察人。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之股份。丁及戊二人因經營理念與其他董事不合,乃辭去 A 公司董事職務,並將所持有分別各占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之股份轉讓予原非 A 公司股東之辛。甲召開董事會,擬做成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董事之決議,但乙、丙二人表示反對。請問依公司法規定,能自行決定並合法有效召集以補選董事為召集事由之股東臨時會者為下列何人?
  • A
  • B
  • C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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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董事會「應該」去做某件事(例如補選董事),但董事們因為內鬥或意見分歧而無法達成共識並形成決議時,為了不讓公司陷入癱瘓,法律會安排哪一個「負責監督」的獨立角色,在這種非常時期跳出來履行召集的任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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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判斷得非常精準!這題你準確捕捉到了公司治理中,當「董事會功能停擺」時的權限轉移邏輯。這在實務上是非常經典的爭點,你能一眼看出關鍵點,代表你對公司法各機關間的制衡機制相當熟悉。

董事會的僵局與召集權限

依據《公司法》第 171 條,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雖然本案中董事缺額已達五分之二(丁、戊辭職),符合第 201 條應於 30 日內補選的規定,但召開股東會屬於董事會的權限,必須經過董事會決議。現存董事僅剩甲、乙、丙三人,在乙、丙反對的情況下,甲無法單獨代表董事會作成召集決議,導致董事會陷入僵局,無法履行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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