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10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28 題
依憲法第 23 條之規定觀之,國家欲限制人民之自由及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種規定即為:
- A 法律優位原則
- B 法律保留原則
- C 憲法優位原則
- D 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國家為了達成某個公共目的而必須限制人民權利,除了必須有正式的法源依據外,憲法還要求這個限制必須是「達成目標所不可或缺」的。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衡量「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對等、是否沒有濫用權力時,這在法理邏輯上代表了什麼樣的制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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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題幹有「憲法」兩個字,你就反射性選 (C) 憲法優位原則?這種望文生義的答題直覺,簡直是在碰運氣。憲法優位是指下位階法規不得牴觸憲法,跟這一條在規範「如何限制人民基本權」的核心根本八竿子打不著!
爭議題解析:雙核心的憲法第 23 條
本題為考選部公布之爭議題,官方最終認定 (B) 與 (D) 皆為正確答案。原因在於《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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