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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土地開發及利用
第 四 題
台灣目前許多都市其部分地區之分區管制已不符實際使用需求,實應藉由都市計畫變更做適當調整。請簡列現行規定中都市計畫變更之辦理方式及其要件。(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26條
都市計畫法第27條
思路引導 VIP
指出都市計畫變更的兩種主要方式:「定期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法第26條)」與「迅行變更(都市計畫法第27條)」,並詳細列出其發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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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為因應發展需求,其變更之辦理方式主要分為「定期通盤檢討」與「迅行變更(個案變更)」兩種,其要件如下: 一、定期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法第26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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