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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1年 [環工] 環境管理與空污防制、水處理技術

第 一 題

📖 題組:
若環保署公告實施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為改善空氣品質,有關在三級防制區之固定污染源的法規要求為何?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請說明防制區之定義。(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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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空污法規定,說明三級防制區的定義(未達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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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之定義,三級防制區係指「一級防制區(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區等)以外,不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

小題 (二)

請說明既存之固定污染源的規定。(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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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實施總量管制時,既存污染源應取得排放額度、採行BACT或配合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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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三級防制區內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其法規要求如下:

  1.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排放量,並依主管機關核配之排放額度進行管制。
  2. 須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或配合主管機關指定之削減措施,以逐年削減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達到總量管制計畫之要求。

小題 (三)

若污染物年排放量達一定規模以上之新設固定污染源,要如何才可設立?(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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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新設或變更達一定規模者,須採用BACT且須取得抵換額度(Off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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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級防制區內,若污染物年排放量達一定規模以上之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可設立:

  1. 必須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
  2. 應自同一防制區內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取得足供抵換之污染物排放量(即抵換額度,通常抵換比例須大於 1:1),確保該區域總污染排放量不會因新設廠而增加。

📜 參考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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