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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1 題

申訴案件經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下列何種償付?
  • A 所失利益
  • B 另行訴訟費用
  • C 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D 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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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採購案因為機關犯錯而被迫中止,法律通常會優先考慮「填補廠商實際流出的錢」還是「賠償廠商還沒賺到的預期獲利」?當你為了參加這個錯誤的程序而付出了報名費、差旅費或法律諮詢費時,哪一種類型的費用最能代表你因這場『無效勞務』而產生的直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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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規定的補償範圍,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的救濟制度有很紮實的理解。

損害賠償的範圍限制

在本題的情境中,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第 3 項**的規定,當審議判斷確認招標機關違法時,廠商可以請求的賠償範圍僅限於「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這在法律概念上屬於「信賴利益」的補償,也就是填補你因為相信這次採購合法有效而預先支出的成本,而非補償你如果標到案子「本來可以賺到」的預期利潤(即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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