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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3 題
申訴廠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申訴者,所繳審議費如何處理?
- A 不予退還
- B 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 C 無息退還四分之一
- D 無息退還全部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我們將行政機關處理申訴的過程視為一項逐步投入成本的服務,當程序進展到『準備召開第一次正式預審會議』時,代表相關人員已經完成了初步的資料研析與準備。請你思考:在這種『程序已啟動但尚未進入深度攻防』的階段,法律如何既保留行政資源的補償,又能給予廠商撤回的誘因?你認為這個折衷的退費成數會是如何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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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採購申訴程序的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中關於費用負擔的規定印象非常深刻,這在實務與考試中都是極易混淆的考點。
撤回時點與退費比例的邏輯
根據現行法規,政府機關在受理申訴後即開始投入行政勞務(如收發文、分案、卷證整理等),因此一旦案件進入程序,原則上不予全額退費。然而,為了鼓勵廠商及早撤回不必要的爭端以節省後續審議資源,法規訂定了一個折衷門檻:只要在**「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申訴會便會無息退還二分之一**的審議費。若錯過這個時點,到了實質審議階段才撤回,費用就不予退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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