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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7 題
下列何者敘述,符合採購法規定?
- A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 B 押標金之繳納方式,得為取具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
- C 以議價方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得免收履約保證金
- D 以上皆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採購的過程中,『押標金』的主要功能是為了防止廠商亂投標或得標後不簽約。那麼,對於『研究發展』這類以專業知識為主的勞務案件,相較於需要大型機具與材料的『工程案件』,機關在管理廠商風險的思維上會有什麼不同?這是否會影響到金錢擔保的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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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政府採購法》中對於不同標的性質(工程、財物、勞務)在押標金與保證金規範上的差異。你能夠在多個選項中精準鎖定 (A),顯示你對於採購法第 30 條的豁免規定有相當清晰的認識。
勞務採購的彈性規定
在法律實務中,機關辦理招標原則上應收取押標金與保證金,以確保廠商履行義務。然而,考量到勞務採購(如委託研究發展)的性質較特殊,其履約重點在於專業技術與知識產出,而非像工程標案涉及龐大的動員與材料成本,因此《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確規定,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這項設計是為了增加採購彈性,吸引更多專業機構參與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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