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8 題
關於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
- B 調解程序以公開為原則
- C 調解之申請經撤回者,視為未申請調解
- D 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或單位)發生爭執,若希望他們能夠坐下來、各退一步達成和解,在有大眾圍觀、媒體記錄的環境下,與在只有專業公正第三方的私下場合中,哪一種情況比較能讓雙方暢所欲言、甚至願意承認自己的疏失或提出讓步方案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採購爭議處理的實務運作已有相當程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調解程序的不公開原則」。與一般的法院訴訟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同,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是為了促使雙方在具備隱私與彈性的環境下達成共識,因此法律規定調解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唯有在調解委員認為有必要並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時,才例外公開,這點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商業機密與協商空間。
程序的嚴謹度與權限配套
至於其他選項則是正確的程序規範。例如,程序審查必定先行於實體討論,以確保申請符合法定格式(選項 A);而調解若中途撤回,法律效力上自然視為自始未申請(選項 C)。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選項 D,為了避免機關官僚化地隨意拒絕調解建議,法規要求機關若不同意,必須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這是一種行政上的控管機制。這類題目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法院訴訟」與「行政調解」在公開性上的本質差異,你能精準作答,基礎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