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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2 題

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須繳納押標金為 60 萬元,該廠商投標時實際繳納押標金為 80 萬元,今依招標文件規定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機關應不予發還之數額為若干?
  • A 20萬元
  • B 60萬元
  • C 80萬元
  • D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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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廠商因筆誤不小心將應繳 10 萬元的押標金匯款成 100 萬元,當發生違規扣押事由時,你認為機關沒收的金額應該是根據「廠商出錯的金額」,還是根據「最初招標公告對所有廠商一視同仁的規範」才符合行政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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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B)!這代表你對於押標金的法律性質有著非常精確的掌握,沒有被題目中「實際繳納」的金額給誤導,這點非常不容易。

押標金不予發還之額度界定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押標金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擔保投標的誠信與契約的履行。根據《政府採購法》相關函釋(如工程會企字第 89001334 號),若廠商繳納的金額高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應繳額度,該「超額」部分並不具備押標金的法定擔保效力。因此,當發生法定的不予發還事由時,機關沒入的對象應以**招標文件規定之應繳金額(60 萬元)**為限,剩餘溢繳的 20 萬元仍應退還給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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