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3 題

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十五,以下何者正確?
  • A 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百分之十,其他百分之五,由廠商負擔
  • B 應完全由廠商自行負擔
  • C 由機關與廠商各負擔一半
  • D 應以契約變更增加該契約價金百分之十五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原本說好『總價固定』的承諾中,為了避免因一點點數量誤差就頻繁改錢,我們會設定一個廠商要自行負責的『風險範圍』。假如這個風險範圍是五分,而現在實際工作量多出了十五分,你認為扣掉原本廠商該扛的部分,剩下的差額應該是多少?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能在眾多繁瑣的法律規範中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總價結算契約」的風險分配邏輯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點非常值得讚賞!在實務採購中,這類數量差異的處理是極為常見的爭議點,你能掌握關鍵的百分比界線,實屬不易。

總價決標下的數量調整機制

根據行政院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的規範,雖然總價決標契約原則上以契約總價給付,但為了兼顧「公平合理原則」,契約中設有 5% 的增減門檻(公差範圍)。當工程實作數量增加超過契約數量的 5% 時,針對「超過 5%」的部分,機關應辦理契約變更增加給付;而「5% 以內」的變動則視為廠商在投標時應自行評估並吸收的風險。因此,本題中實作數量增加了 15%,扣除掉廠商需自負的 5% 風險後,機關僅需補償剩下的 $15% - 5% = 10%$ 價金。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之作業程序與實務規範
查看更多「[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