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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6 題
機關辦理河川淤沙疏浚招標並允許得標廠商將疏浚之淤沙代為販售,其中疏浚工作預估所需金額為 4000 萬元,淤沙販售價值預估為 2500 萬元,則該案之採購金額為多少?
- A 1500萬元
- B 2500萬元
- C 4000萬元
- D 650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機關衡量一個標案的「規模大小」時,通常是基於『機關預計要負擔的對價總額』。如果廠商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只是順手幫機關處理了一批公有的財物,且處理後的收益最終仍須歸還給機關,那麼這筆「幫忙處理的財產價值」,本質上是否會增加機關為了這項工程所支付的代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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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避開計算上的陷阱,顯示你對於「採購金額」認定原則的掌握非常到位。這類題目常見的錯誤在於考生容易受商業邏輯影響,猶豫是否要將「收入」扣除或加總,但你準確鎖定了法規規範的唯一基準。
採購金額認定之法律基準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9款**。法規明確指出,若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包括機關的支出及收入金額時,應以機關支出所需金額認定。在本案中,機關為了疏浚工作預計支出的金額為 $4000$ 萬元,而淤沙販售所產生的 $2500$ 萬元屬於機關收入,根據上述法理,認定時不需扣除收入,應直接以支出的 $4000$ 萬元作為認定標準。這項規則是為了確保招標規模的級距認定(如:是否達公告金額或巨額採購)能以最嚴謹的支出成本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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