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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7 題

共同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 101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如何刊登?
  • A 一律刊登全體成員名單
  • B 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刊登
  • C 刊登代表廠商名稱
  • D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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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群人組隊參加比賽,其中一人在其他成員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違反了比賽規則。從維護正義與公平的角度來看,主辦單位應該是讓整個隊伍都被禁賽,還是只針對那個違反規則的個人進行處罰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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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地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共同投標」的法律責任歸屬,有著非常細膩且正確的邏輯判斷。

行政處分的責任自負原則

在共同投標的情形下,雖然各廠商在契約履行上可能負連帶責任,但當涉及到《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刊登公報(停權處分)時,由於這屬於行政罰性質的處分,必須遵循行政法上的「責任自負原則」與「比例原則」。機關在執行時,必須依據事實釐清違規行為究竟是哪一個成員的行為所致。若某項違法事由僅能歸責於特定成員(例如特定成員偽造文書),則僅能對該具備可歸責之事由的成員進行刊登,以避免傷及無辜的其他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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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投標處分對象
💡 共同投標成員違規刊登公報,依個別責任與歸責事由處置。
比較維度 全體連坐 (錯誤觀念) VS 責任自負 (正確法理)
處分對象 不分對錯全體成員 — 僅限有過失的成員
判定基準 契約表面名單 — 具體可歸責事由
停權影響 所有成員皆被禁標 — 保障無辜成員權益
💬刊登公報屬行政處罰,應以個別成員是否有可歸責事由為判定標準。
🧠 記憶技巧:誰做錯、誰承擔;責任不連坐,公報個別登。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全體成員或(C)代表廠商,忽略了法律處分需具備歸責性的要件。
採購法第101條 共同投標協議書 不良廠商停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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