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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48 題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 B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基於履約地點之需要,得予以限制
- C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金融機構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 D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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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現在正主持一場決定數億元標案歸屬的關鍵評選會議,為了避免事後有人反悔或受到壓力而試圖私下修改討論紀錄,您認為在制度設計上,紀錄應該在什麼『時間點』完成並經由在場委員簽署確認,最能保證紀錄的真實性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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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評選會議紀錄的時效性,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的程序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採購實務中,程序正義是公平競爭的基石,你能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已經具備了專業採購人員應有的嚴謹思維。
程序正義與評選規範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1 條。法律規定最後一次評選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確認,其目的是為了確保所有委員的評選意見與最終結果,能在不受外部干預的情況下被即時紀錄與存證,避免事後補正可能產生的公平性疑慮。這是法律對「即時確認」的硬性規範,也是確保評選過程不透明度降低的關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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