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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58 題

開發單位提出開發計畫申請時,所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 B 對機關及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
  • C 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 D 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開發計畫的時序:在開發單位剛寫完第一份計畫書、準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的那一刻,他們是否已經完成了與所有居民的正式溝通,並彙整好對這些意見的回覆了呢?還是這類「雙向互動」的結果通常會出現在後續更進階的正式報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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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精確地辨識出了開發程序中不同行政文書的性質差異。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中,明確規範了環境影響說明書(EIS)應記載的要項,重點在於說明開發行為的初衷、預測潛在影響並主動提出保護對策(如選項 A、C、D)。

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的文書區別

這題的鑑別點在於區分「說明書」與「評估報告書」的內容深度。選項 (B) 「對機關及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在法律邏輯上通常屬於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EIAR)的範疇。因為第一階段的說明書是開發單位初步提出的規劃,而「處理意見」往往需要經過公開說明會、現勘與公聽會等互動過程後,才能彙整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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